孩子出生后,母亲发现孩子天生残疾。母亲认为,医院做过产检,医院没有向她告知孩子残疾的情况呢?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又该作出何种判决?
佛山中院联袂佛山电视台精心炮制的法制节目《法槌回响》,为您讲述《产检风波》的故事。
案件回顾
朱女士夫妻二人从湛江来到广州打拼。年,朱女士在怀孕第25周左右,前往佛山M医院进行了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年初,朱女医院剖腹产下男婴。
然而,在孩子出生后,朱女士竟发现孩子的耳部发育不正常。年4月1日,经过医院CT检查诊断,孩子被确诊听力系统严重障碍。
朱女士对于此事实感到十分无奈,她称,为了生一个健康的宝宝,排除胎儿存在畸形的可能,她才来到佛山M医院做Ⅲ级产前超声检查。而且当时做完检查后,医生也称胎儿正常。
▲医院出具的Ⅲ级产前超声检查报告显示,其中,超声所见包括胎儿大小、胎方位、胎心、羊水、胎盘、心脏四腔、侧脑室、口唇、脊柱、脐带、四肢、其他内脏(胃泡、肝、双肾、膀胱)。
超声提示:本次超声检查只检查报告中“超声所见”的内容,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在检查范围内,超声显示胎儿四肢,不能排除胎儿手指、脚趾的异常。胎儿四腔心未见异常,只能排除50%-70%胎儿先天性心脏病,胎儿颜面主要观察口唇完整性,不包括其它。胎儿性别及其相关的问题不在超声检查范围内。此报告仅对上述检查项目提供诊断信息,仅供临床医生诊断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朱女士认为,佛山M医院没有按照约定,尽到检查义务与告知义务,导致其丧失了对胎儿进行再次检查以排除畸形的机会,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让自己丧失了是否终止妊娠的选择权。
于是,朱女士把佛山M医院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已尽相应义务
M医院辩称,医院在对朱女士的超声检查中已尽相应的义务,不存在医疗过错。朱女士对此申请了医疗鉴定。
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经医疗损害鉴定,认为M医院超声检查医师具备资质,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
胎儿的耳部畸形系胎儿自身发育异常而造成的,其不属于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必须检查出的范围之内,因此M医院的超声检查报告内容符合规定。而且M医院的产科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及Ⅲ级产前超声检查报告,已对检查范围及局限性作出书面告知,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M医院对朱女士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
禅城法院认为,由于朱女士申请的医疗过错鉴定未能证明M医院在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与朱女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此判决驳回朱女士的诉讼请求。朱女士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朱女士不服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朱女士上诉称,M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耳畸形的后果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与缺陷患儿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M医院提供的Ⅲ级产前超声检查报告影像照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胎儿左侧耳部的图像视野清晰,M医院有义务书面告知胎儿耳部畸形是否存在,即使无法判断,也应书面告知她是否需要进行针对性的产前诊断。但是,M医院在产前检查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未尽到其应尽的告知义务。
年9月,佛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朱女士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法院为何作出这样的判决?
佛山中院认为,由于受到孕妇体重、孕周、羊水以及胎儿体位等因素的影响,现有超声检查技术难以准确诊断出胎儿的耳畸形,M医院在为朱女士做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前,已明确告知了朱女士,不能检查出所有胎儿畸形、部分胎儿畸形如耳畸形的诊断,并取得了朱女士的书面同意,在检查报告中亦明确告知了朱女士该报告所检查的范围及局限,而现有规范亦没有规定耳畸形属于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必须检查出的范围,故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并非必须检查出耳畸形,M医院已履行了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相关告知义务,朱女士之子的耳畸形是其自身发育异常所致,故与M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