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目的
加强新生儿听力保健,对有听力障碍的新生儿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对新生儿生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筛查对象
1、住院分娩出院前的新生儿。
2、出生时未接受听力筛查或初次筛查未通过的新生儿。
3、3周岁以下婴幼儿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列为重点筛查、复查和监测对象,并跟踪随访至3周岁。
3周岁以下婴儿有以下高危因素之一:
(1)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监护时间超过24小时;
(2)有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克;
(6)患高胆红素血症;
(7)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8)患细菌性脑膜炎;
(9)出生5分钟内Apgar评分低于4分;
(10)机械通气时间(使用人工呼吸机时间)超过5天;
(11)临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或感觉神经功能障碍有关的综合症。
筛查的方法
畸变产物耳声发射(DPOAE)
瞬态耳声发射(TEOAE)
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
筛查场所
1、产房,保持相对安静。
2、新生儿科(NICU),配工作台车1个。
筛查和检测程序
1、孕产妇入院后,产科工作人员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与作法,并签定《家长知情同意书》。
2、新生儿出生72小时内,筛查人员对其进行听力筛查,并在《家长知情同意书》上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结果。
3、对出生时筛查未通过、有高危因素须定期复查或因特殊原因未接受筛查的婴儿,筛查人员或产科工作人员告知其家长在婴儿出生42天健康体检时接受听力筛查或复查。
4、复查仍未通过的,由复查的检测人员及时动员转诊,通知婴儿的监护人将其转到本院耳鼻喉头颈外科(西院)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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