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年本市学前教育阶段适龄幼儿入园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现状和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现就本区年学前教育阶段适龄幼儿入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满足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努力提供普及普惠、优质均衡、多元包容、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服务,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做好适龄幼儿入园的招生工作,确保本区常住适龄幼儿入园。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幼儿园就近入园与统筹安排相结合原则。公平、公开、公正招生程序,区域统筹学前教育资源,各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好入园招生工作方案,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园。
(二)坚持幼儿园招生区域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原则。合理调整布局,保证新增小区、新开办幼儿园和改扩建幼儿园的生源安置。幼儿园招生地段划分以当年教育局公示信息为准。
(三)坚持幼儿园预设计划和幼儿入园实有需求相结合原则。通过摸底调研初定各园招生计划,招生过程中以实有需求予以适当调整。当年各园招生计划数以区教育局依据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数为准。
(四)坚持幼儿园班额数标准与常住人口变化相结合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按照规定控制班级规模和班级学额招生。本区市、区级示范园在满足地段招收幼儿学额有余的前提下,可适当向区内招生。
三、工作要求(一)明确招生对象
1.年9月1日—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本区常住适龄幼儿。幼儿和监护人根据本人情况须持有以下证件之一:
(1)本市户籍:居民身份证(号);
(2)非本市户籍: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登记凭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3)外籍:护照。
2.本区户籍的智力、听力、自闭症等有障碍的适龄幼儿可以到特殊教育办学点的幼儿园报名验证。(详见“年宝山区适龄幼儿入园工作的实施办法”)。
3.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入园的适龄幼儿,监护人可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推迟入园。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园的幼儿,监护人可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园申请,具体安置办法由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落实招生办法
1.公布招生信息阶段
4月中旬,各幼儿园向社会公示幼儿园资源配置、收费标准、基本建设情况、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及招生办法等招生信息。4月15日至4月23日期间有意愿的民办幼儿园可线上开展园所开放日活动。
2.信息登记阶段
4月23日—4月30日,请适龄幼儿监护人通过“上海市幼儿适龄幼儿入园信息登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