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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民权家有这五类孩子的家庭,政府要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4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健全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境儿童,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确保每个困境儿童都能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坚持政策衔接。与我市现行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制度相街接,用好、用足现有政策资源。

三、工作目标

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涵盖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参与、安全保护和权益维护等领域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逐步构建满足全体儿童成长需要、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四、保障对象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特困儿童。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重病重残儿童。因自身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贫困家庭儿童。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中就医、就学、维持正常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

(五)其他困境儿童。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伤害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打拐解救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子女、受虐待儿童、被恶意弃养儿童等需临时救助庇护的儿童。

五、保障任务

(一)明确基本生活分类保障标准。

1.对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文件标准执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应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保障经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2.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保障标准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保障经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3.对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资金中列支。

4.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伤害的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5.由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中心)收留抚养或临时监护的其他困境儿童,参照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全额执行,保障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解决。

以上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法规政策执行。要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行为,实行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动态管理,形成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同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困境儿童,或同时符合上述两种对象条件的,要纳入救助保障标准最高的对象范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择高享受,不得重复认定,不得重复享受。

(二)完善基本医疗康复保障体系。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残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支持措施。实现困境儿童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12年免费教育。

对建档立卡的学前教育阶段3~6岁困境儿童,按照年生均元标准补助保教费,并按照年生均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对建档立卡的义务教育阶段困境儿童,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按照年生均小学生元、初中生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并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

对建档立卡的普通高中阶段困境儿童,免除学费、住宿费,按照年生均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对建档立卡的职业教育阶段困境儿童,免除学费,按照年生均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年生均元的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

对未建档立卡的困境儿童,由当地根据自身财力,参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有关政策执行。

对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等支持保障体系。

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学校或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依法规范落实监护责任。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部门教育不改的,经司法部门裁定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部门要询问其是否有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签署委托代养协议后由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要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并履行手续。对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切实增强全社会对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意识,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工作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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