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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障碍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听力障碍与视功能损害、手功能障碍一道被称为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中的三大难点。笔者结合该标准和实践中常见问题对听力障碍相关鉴定要点在此进行简要梳理。

1.听力障碍鉴定受理的条件及基本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听力评定》标准)明确规定:听力障碍鉴定应在伤后3~6个月,在实践中,一般应半年以上。首先要常规进行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测试,若纯音听阈测试结果提示气导Hz、1kHz、2kHz、4kHz,各频率听阈级的均值数达到最低伤残等级时,应进行客观听阈评估的检查。《听力评定》标准第6.3.6条明确规定两种选择方法。听阈计算方法按照《听力评定》标准第6.4条。同时应参考本分级标准附录C.3条听力评估方法。

2.听力障碍鉴定相关检查的选择与组合

要遵循主客观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所谓主观检查,指受试者主观配合,反映其对测试声感受能力的测听方法。客观测听法,指不需要受试者作出是否听到声信号的主观示意,检测指标不以受检者主观意志或愿望为转移或支配,无需受试者的行为配合的测听方法。主观检查主要是纯音听阈测定(气导、骨导),客观检查目前有很多,主要有声导抗、耳声发射,有频率特性的听觉诱发电位。《听力评定》标准推荐:选择纯音、听性脑干反应以及1~2项有频率特性的听觉诱发电位(如40Hz听觉相关电位,短纯音或短音听性脑干反应,听性稳态反应,听觉皮层诱发电位)作为实践中鉴定听力障碍的听阈级测试项目组合。现对运用较多的检查方法作一简要介绍:

①耳声发射(OAEs):耳声发射是源于耳蜗并能在外耳道记录到的声信号,可作为听力障碍诊断和听传出系统功能检查的客观筛选方法。耳声发射不出现,说明由中耳或内耳疾病所致的1k~4kHz的平均听力损失超过30dBHL。因此,耳声发射可作为中频区听力损失的客观、无损的筛选方法。

②听性脑干反应(ABR):听性脑干反应属短潜伏期电位,一般用短声进行测试。可以与其他听力学检查结合用于鉴别听力损失性质,最常用于检查有无耳蜗后病变,由七个正波(I~VII)组成,前五个主要来自听神经和脑桥,可以进行损伤部位诊断(目前普遍认为,I波来源于听神经,II波来源于耳蜗核和听神经,III波来源于上橄榄核复合体,IV波来源于外侧丘系,V波来源于下丘),并且ABR还可以客观的评估听阈,而且简便、无损,不受麻醉和镇静药物影响。具体运用时,要以有无V波作为听阈判断指标。但需要注意的是,ABR只能反应高频(2kHz~4kHz)范围的听阈,如要获得Hz及1kHz听阈,可以选择40Hz听觉相关电位。40Hz相关电位的原理是给受试者40Hz的单周正弦短声刺激而诱发获得的,其反应阈值比脑干诱发电位的阈值更接近人的主观听阈,并且具有良好的频率特性,能够比较真实反映被鉴定人的听力情况。两种方法可以互补,联合应用对听力损失情况能作出更客观、准确的评价。

3.常见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听力和听阈是完全是两个概念,听力是指能引起人耳听觉的最小声强值,听阈是指听觉系统对声音的感受能力和分辨能力。在实践中有些鉴定人常常把两个概念混淆,听力下降对应的是听阈的上升,而不是下降,这一点在鉴定中要注意不要混淆。

②声压级(SPL)与听力级(HL)是不同的标准,声压级(SPL)是指以参考声压P0为基准,声压级所测出的数值,而听力级(HL)是以正常人刚能听到的的声压P为基准,为方便运用把声压级经过校正得到听力级,法医鉴定中一律采用听力级。医院的听力测试报告采用的是声压级(SPL),不能作为听力级(HL)而直接采用,一定要经过换算才能采用。

③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只有Hz、1kHz、2kHz三个言语频率,新的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致残分级》标准)增加了4kHz这一频率,取均数值时注意是除以4而不是除以3,这点在鉴定中需要注意。

④纯音听力测试受被鉴定人的主观干预,因此,《听力评定》标准要求至少重复测定一次,来评判被鉴定人的配合程度。并且纯音气导听阈级应考虑年龄因素,按照新的《致残分级》标准C-2(耳科正常人随年龄增长超过的听阈偏差中值GB/T)进行修正。

⑤在实践中常遇到被鉴定人伪装听力下降的情况,除了合理应用客观方法,还要重视纯音听力测试,这在实践中常常被忽视。虽然纯音听力测试受被鉴定人的主观干预,其结果不如客观方法可靠,但如果合理运用,也可以鉴别被鉴定人的配合程度,是否有伪装听力障碍程度:多次进行纯音听力测试,看测试结果是否稳定。如果被鉴定人伪装听力下降,则很难记得每次声音强度及频率的程度,因此结果会很不稳定,若两次结果相差大于10dB,不能用纯音测听结果作为判断听力障碍的确实证据;受伤后听力下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听力下降程度多会有不同程度的减轻、至少与损伤时听力下降的程度相同,而不会出现听力下降程度比第一次损伤当时的程度还要严重的情况,如出现此情况,即基本可以断定被鉴定人故意夸大听力障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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