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三轮、四轮电动车驾驶员:
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市民安全文明出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年7月13日永胜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规范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决定于年8月15日至年9月15日(预计清理时间为30天)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请广大三轮、四轮电动车驾驶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持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格证、发票(车辆来源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到永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实现户籍化管理。
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号令的相关规定,驾驶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年龄条件:必须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在规定时限内不到永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进行信息采集、登记的三轮、四轮电动车驾驶员,我队将依照以下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九)项、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的罚款至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电动车的罚款至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上道路行驶的三轮、四轮电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罚款至元,扣12分。
特此通告
永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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