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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残疾及其残疾类别等级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和保障等社会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残疾

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

3.2残疾人

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3.3最佳矫正视力

以最适当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3.4平均听力损失

Hz、Hz、Hz和Hz四个频率点纯音气导听力损失分贝数的平均值。

3.5听力障碍

听觉系统中的感音、传音以及听觉中枢发生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而导致听力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

3.6失语

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3.7运动性构音障碍

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4残疾分类

4.1分类原则

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

4.2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4.3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4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4.5肢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4.6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4.7精神残疾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8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5残疾分级

5.1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5.2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视力残疾分级见表1。

5.4言语残疾分级

5.4.1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成都,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5.4.2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或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5.4.3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5.4.4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4.5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5肢体残疾分级

5.5.1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他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a)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b)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c)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d)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e)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f)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g)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h)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5.5.2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5.7精神残疾分级

5.7.1精神残疾分级原则

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5.7.2精神残疾一级

wH0一DASⅡ值大于或等于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5.7.3精神残疾二级

wH0一DAsⅡ值在分~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5.7.4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分~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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