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声相呼和,无理只取闹。”
——韩愈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实施,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建设水平有所提升,司法鉴定意见也成了处理案件和平息社会矛盾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正是由于司法鉴定意见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上升,给司法鉴定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执业压力。
在法庭审理中,“以鉴代审”的现象时常发生,加之社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执业能力和素质的客观存在参差不齐事实,使得当事人对法院所作出不利判决的不满情绪指向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从而形成一种严重的社会现象——鉴闹。
什么是鉴闹鉴闹,是指司法鉴定意见经人民法院采信为裁判证据以后,鉴定意见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通过改变司法鉴定意见,进而影响或改变司法裁判,当事人或组织一定人员到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吵闹、威胁、恐吓等方式严重影响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不良行为。
“鉴闹”的特点1.司法鉴定意见经司法裁判被采信为定案依据;
2.主体常为认定鉴定意见对其不利的当事人;
3.不通过正常司法鉴定救济途径解决争议;
4.缠闹时间长,次数多。
鉴闹现象在国家职权性鉴定机构很少发生,因为职权性的鉴定机构在国家强制力保护下相对来说发生率比较低,主要还是集中发生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工作是一种科学的技术工作,利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科学仪器进行的具有法律属性的活动,它是一项实证工作,为诉讼活动服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把专门性问题归结于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上,而不是将鉴定意见作为一种应该由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解决的一个诉讼问题。
在案件的审判环节中,法院对不同的鉴定意见难以做出抉择时,往往会选择等级较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通过重新鉴定的方式来处理案件的鉴定争议。这使作为案件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被推置于法庭争论的焦点之上,这种“以鉴代审”的现象直接导致的结果是:
一是案件陷入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循环;
二是案件中鉴定意见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找到鉴定机构,采取各种方式来改变对其不利的鉴定意见。
“鉴闹”的案例1年4月,某市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对一份遗嘱纠纷案中《遗嘱分割协议》上一签名真伪进行鉴定。案情:父母逝世后,姐弟之间对遗产分割协议的真伪发生争执,其姐否认协议上签名是其所写。其弟不服,诉至法庭,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该协议中的签名是其姐所书。法院告知当事人鉴定意见后,其姐赶到司法鉴定中心,疾言厉色地要求鉴定人改变鉴定意见,否则就在鉴定中心跳楼,以自杀验清白。鉴定中心迫于压力,向法院提出撤回《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周后,其弟与弟媳立刻赶到鉴定中心,先给鉴定人说好话、递烟,继而跪地苦苦哀求,效果不好后又声嘶力竭地哭闹,最后也以自杀相威胁。
2年5月,某市法院委托A鉴定中心对诉讼案件中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被造成的腰椎粉碎性骨折的人身伤残程度进行鉴定。A鉴定中心在受理委托前给原告程某评定十级伤残的咨询意见,而程某要求A鉴定中心为其评定九级伤残。A鉴定中心经过讨论拒绝受理该委托。被拒绝后程某上演跳楼闹剧,无果,于是程某到B鉴定机构进行鉴定,B鉴定机构为其出作出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在快出结论时,程医院出具的陈旧骨折的证明,要求B鉴定机构重新鉴定,B鉴定机构最后作出八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审判过程中,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程某又提出对其听力障碍、头颅伤害、肺部伤害、心脏伤害等的伤残等级以及营养期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随即委托C鉴定中心进行鉴定,C鉴定中心作出八级伤残鉴定意见,程某“一哭二闹”地再次上演跳楼闹剧,无奈最后C鉴定中心作出七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案件诉讼结果程某获得73万余元的赔偿金。程某不服气最初A鉴定机构拒绝其委托事项,损害了她的利益,于是又立刻跑到A鉴定中心要求赔偿元的损害赔偿,若是不赔偿,则要在鉴定中心跳楼。
从以上两个鉴闹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鉴闹现象作为司法鉴定纠纷的病态解决方式,成因有很多方面,具体来说:
1司法鉴定人在解决案件中的每一个具体专门问题时,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探索的性质,科学技术不断地发展和更新,鉴定意见不可避免的在实践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科学认识的复杂性和相对不确定性使司法鉴定争议存在有其必然性,在这基础上鉴闹现象的出现也具有必然性。
2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期望值得不到实现”是鉴闹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鉴定过程及鉴定意见是不会受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期望值”的影响而有改变的,只能依法实施鉴定并公正的作出鉴定意见。
鉴闹当事人通常是鉴定意见的不利方,在民事案件中往往是鉴定的申请方,对司法鉴定意见抱有很高的期许,并且会有主观的“内心确信”认为自己申请的鉴定,一定会得到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鉴定意见。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与当事人所预期的不同鉴定意见后,当事人产生对鉴定意见难以接受的矛盾心理,这种心理就成了鉴闹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
3当事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及其司法鉴定的不服本应该在司法范围内进行解决,但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常常不质证鉴定意见,当司法鉴定意见被采信为证据后,不申请重新鉴定,而审判终审后则想方设法要求改变司法鉴定意见,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长期的投诉、信访甚至缠闹,司法鉴定机构在难以招架之后不得不采取撤回、建议重新鉴定、解释等方式以化解矛盾。
我国对缠闹者没有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而缠闹往往以司法鉴定腐败、鉴定不公等无依据的理由,用各种形式大肆公开渲染,采取威胁、恐吓、吵闹、自杀等方式闹,最终形成“闹”可以解决司法鉴定争议问题的局面。
4“鉴闹”和“医闹”都是暴力敲诈行为,只要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他们就会通过闹的手段,逼迫鉴定机构改鉴定结果。目前鉴定机构仍旧存在水平参差不齐的混乱现象,一些权威的机构会根据保护自身利益的考量,拒绝接受有违公正的委托;也有一些机构为了盈利,存在乱鉴定的现象。鉴定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惩罚机制,造成许多鉴定机构评定标准混乱的现象,这也给“鉴闹”有了闹的机会和理由。
思考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人类最初处于完全自由、平等并由自然法通知的自然状态中,由于缺乏必要的裁判者,所以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与他人协议联合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积极维护司法秩序,辅助司法机关的工作,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就应得到国家的保护,国家有义务为司法鉴定人提供良好的执业氛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作出了许多新规定,进一步为司法鉴定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案例TWO中我们看到,A鉴定机构自始至终都没有受理过程某的案件,只是在案件受理前初审时对其做了咨询指导。也就是说,程某和A鉴定机构之间并没有建立任何法律关系,A鉴定机构不存在对程某有任何侵权责任。程某在获得高额赔偿后,返回A鉴定机构利用跳楼自杀等行为索要元损害赔偿,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还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认识也逐步加深,一些当事人在面对不利于自己的鉴定意见时,会极力寻找鉴定工作中的各种不足之处,捕捉司法鉴定人和机构在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过程中的漏洞,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司法鉴定人及机构都必须规范鉴定程序,提高自身的程序意识。
“鉴闹”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委托鉴定的主体认定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公正的时候,应该寻求法律的救济手段,而不是私力救济。于司法鉴定机构而言,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必然会产生司法鉴定投诉的案件,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诉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有的放矢地解决投诉问题,进行有效的沟通调解,将矛盾的激化遏制在襁褓中,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任何制度的建构不仅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也要与整体社会价值追求保持一致。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实现社会价值追求的最大化。
对“鉴闹”要严格执法,同时司法鉴定机构自身也要规范鉴定程序,管理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监督机制及淘汰机制,以规制司法鉴定之乱象,防止个别违法鉴定的机构损害整个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另外,加强司法鉴定人保护制度的建设,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保障正确裁判的进行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着不可替代的的重要价值。
对于无理取闹的人,
我们绝不会迁就,
因为,
无理只能取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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