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组织编写。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1.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2.听力残疾分级
(1)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dB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