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
年5月21日-28日
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齐聚北京,共商国是。下面来听听他们的公益慈善好声音——
01
慈善事业
李晓林:放宽境外捐赠“受赠人”资质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李晓林建议修订《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中关于受赠人资质范围等规定,以调动境外筹集款物积极性。
疫情爆发之初,我国慈善组织等社会各界,在海外华人华侨和国际友人的鼎力支持下,从境外筹集并捐赠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用物资。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慈善组织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包括不在受赠人范围、物资不属于免征进口税范围、协调对接方较多等,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抗击疫情工作效率,也影响了境外爱心人士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现有5A等级的基金会仅10余家。而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以及我国脱贫攻坚、救灾赈灾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例如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儿童发展基金会等,均未在境外慈善捐赠物资的受赠人范围。
此次境外抗疫物资捐赠通道不能顺畅的情况,实际上反映出,现有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已不适应我国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救灾赈灾及脱贫攻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不利于社会组织发挥优势从海外筹集符合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的款物。(新京报)
高子程:建议细化捐赠款物使用公开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次疫情反映出,我国慈善捐赠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慈善捐赠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机制还不健全,慈善事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亟待提振。
《慈善法》对于以法促善、依法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有些规定过于宏观,比如对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的公开标准不明确,慈善行业规范指引和公众参与的有效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的限制,不利于慈善机构吸引优秀人才。募捐平台必须是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平台以及公募慈善组织的网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慈善募捐效率。高子程建议,应出台与《慈善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细化捐赠款物使用公开标准,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建立慈善大数据监管平台,确保对慈善款项支出明细、定向捐赠物资流向、慈善物资质量保障等进行更加全面有效的监管。
建议将宗教组织、公益基金以及明星、企业家的个人慈善活动,统一纳入大监管体系,由捐赠人、社会公众、监管部门对慈善机构的慈善信息公示、捐赠款物使用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慈善组织的资质和绩效挂钩,以激励慈善效能。
建议出台慈善行业规范指引,引导慈善组织健全标准化、系统化的运行机制,提高捐赠款物的流转效率。放宽对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限制,以便慈善组织吸引高端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降低慈善准入门槛,激励社会资源助力慈善事业,服务国家大局。(澎湃新闻)
欧宗荣:建议提高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
(全国政协委员、正荣集团董事局主席)
在这场全民抗疫斗争中,基层社区作为防控的第一线,发挥了关键作用,但也折射出不少短板亟待提升,应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
“要着力构建以社区自身为主体、以智慧科技为支撑、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新格局,推进基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欧宗荣在提案中表示。
欧宗荣建议,加快引育人才,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是社区治理的关键力量,要更加关心关爱基层社区工作者,在待遇和负担上做好“加减法”。要在待遇上做加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等级绩效薪酬制度,提高薪酬待遇;拓展职业发展通道,推动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加大公开选聘力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包括应届毕业生进入社区工作者队伍;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者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新华网)
杨俊:建立广泛适用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戏曲艺术剧院院长)
过去几个月,身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的武汉,杨俊看到了无数志愿者投身防疫一线,也无数次被感动。她本人也戴上了口罩,担任社区志愿者,直接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杨俊提出,要加快构建以社区(村)为主体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倡导党员带头参加居住社区(村)志愿者组织,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的志愿服务机制,倡导无偿服务为主、有偿服务为辅的志愿服务策略,建立广泛适用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明确界定志愿者和义工的范畴。
“应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可以在升学、就业、晋升、入党、贷款、抵税等方面,对志愿者有一定的倾斜。”杨俊特别提到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她认为,不能漠视志愿者的付出,不能总是让志愿者凭着一腔热血无偿奉献。
杨俊还建议,要在充分认识和进一步明确国有文艺院团公益属性定位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与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相适应的国有文艺院团保障体系,包括弥补经费缺口、加大政府购买力量、健全捐资激励制度等。(新华网)
郑功成:应理性看待慈善事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以爱心捐献与志愿服务为主要表现形态的社会慈善被空前激发,短期内即募集到多亿元善款善物,成千上万的志愿者奋斗在抗疫一线或提供后方及线上服务,是国家建设和应对重大灾难的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同时,我也注意到公众对当前慈善领域的一些质疑。应当说,我们不能因为质疑而否定红十字会、慈善会系统等的贡献,但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确实反映了慈善活动中信息披露、应急机制建设和接受社会监督的必要性、重要性。
在当前的情形下,特别需要理性地看待慈善事业。慈善业界应当抓住这次抗击疫情的契机,在继续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积极性的同时,努力做到以下四点:一是必须将公信力视为自己的生命,在信息披露与行动效力上下真功夫。二是必须建立健全的慈善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资源协调上下真功夫。三是必须强化枢纽型慈善组织的责任与能力,同时培育民间慈善组织。四是必须在慈善事业发展中注入理性,让慈善事业在健康发展轨道上持续发展。(团结报)
李燕:培育和壮大专业的急救公益志愿队伍
(全国人大代表、齐鲁制药集团总裁)
我国为世界上发生心源性猝死最多的国家。当心脏猝死发生时,抢救的黄金时间仅有4分钟,对此,住鲁全国人大代表、齐鲁制药集团总裁李燕建议加大心肺复苏急救知识的全民培训和普及,同时培育和壮大专业的急救公益志愿队伍,提高上述人员在人群中的分布率,保证人们在需要急救时能够更容易得到专业救助,为医疗急救赢得时间。
设备层面,李燕提出,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提高我国各大城市的AED(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普及率,尤其在地铁、火车站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并借鉴消防设施的配置方式优先配置AED设备并设立明确的标识,以便随时取用。(山东商报)
宫蒲光:以抗疫精神推动慈善事业向纵深发展
(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
宫蒲光提交“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支持力度”的提案,主要从以下五个维度展开:
首先要提高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重视程度。
通过这次疫情的检验,反映出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中,对慈善力量的地位和作用还存在重视不够;在组织协调、统筹发挥慈善力量方面还存在短板。疫情初期个别慈善机构显得力量不足、物资发放不及时,个别地方红十字会物资分配不合理、捐赠信息不透明等现象正是这一问题的反映。因此,我们要深入领会并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统一认识,转变观念,从社会第三次分配的高度,将慈善事业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格局,统筹谋划,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强化全社会的慈善意识,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在具体工作中要进一步改进对慈善行业的监管理念和方式,将鼓励支持、协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监管工作的基本理念与出发点,在此基础之上再强调依法规范、从严管理。监管方式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不断增强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科学安排。
慈善事业是一项以爱心为基础的全民事业,因此,有必要对国家褒奖慈善事业的规格予以提高。比如建立国家定期召开“中华慈善大会”制度,将“中华慈善奖”由部门表彰奖励提升为国家奖项,以增强慈善捐献者的荣誉感。
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大慈善事业法治化的力度。
《慈善法》出台4年来,我国慈善事业法治化逐步进入新阶段,但依法行善、依法促善、依法治善,全面推进慈善法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全面贯彻落实《慈善法》的要求还有差距;二是慈善组织在国家重大公共事件中的法律地位还不甚明确。如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就未列入“社会组织”概念,更没有对“慈善组织”的规定;三是慈善监管和优惠政策制定的体制还有待理顺;四是与《慈善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还有待完善;五是落实《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事业信息公开方面的要求尚缺乏信息化、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等,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第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力度。
我国慈善事业起步虽晚,但发展势头强劲,正是得益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慈善促进政策。今后的加快发展,依然有赖于国家的促进措施和政策激励力度的加大,比如税收政策向慈善事业倾斜,增加对慈善捐赠者和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保障激励和财政资金支持等。
第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志愿服务的制度性激励力度。
志愿服务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和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重要生力军。但就常态下的志愿服务而言,却存在缺少国家层面的表彰奖励、政策刚性和激励力度不足、对志愿服务的经费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因此,国家应着手建立以精神奖励和社会优待为主,适度物质回馈为辅的志愿服务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和社会进步中的巨大正能量,提高志愿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加快发展,蒸蒸日上。
第五,要进一步弘扬慈善文化,营造慈善事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
建议将“慈善”概念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范畴,以推动慈善文化成为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紧密结合的全民共识和行为自觉;大力推进慈善文化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在高等院校开设慈善理论与文化专业,深化慈善理论研究,培养高层次慈善人才;国家有关部门应协调相关高校、科研机构、慈善组织、慈善企业与慈善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慈善工作者的作用,深入开展慈善理论及政策研究;大力促进全社会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文化氛围,充分利用“中华慈善日”“中华慈善奖”“慈展会”等载体,宣传慈善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推进慈善文化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努力营造全民慈善氛围;要用党中央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精神引导社会舆论,宣传部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在舆论中的主导作用,大力宣传慈善事业发展的正面典型和积极贡献。(慈善公益报)
车捷:建议尽快明确大病筹款监管主体完善相关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车捷带来了关于完善个人大病网络求助的立法建议。他提出,应明确监管主体及权责、平台准入、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车捷表示,《慈善法》及《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均将个人大病网络筹款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个人大病求助以及平台监管目前只能由传统的《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调整,对于筹款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救济方式、行业监管等,缺少特别法的直接依据。个人大病捐助仍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
针对上述问题,车捷建议在立法层面明确个人大病网络求助的监管主体及权责,对于水滴筹等个人大病筹款互联网服务平台,明确具体的监管内容及权限。
在立法路径选择上,车捷表示,可以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基础上,由民政部做出较为细化规定,明确民政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监管方式、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等,该办法不宜细化的内容,可辅以国标加以规范。
在监管方式上,车捷建议,明确个人大病网络求助平台准入要求。对平台实行准入制管理,对合格的平台颁发证书并加以公示,并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