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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木30问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木计划」正式推出了。我们也将从今天开始透过30个问题,和大家一起逐步走过一个彼此都没有经历过的过程。这中间有提问,有反思,有讨论,而更多是希望让我们看到彼此的所在,然后一起让改变发生。30天后,合木见。

「合木30问」第一问

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自前天《合木·社群推动者成长计划招生简章》推出,我们收到了许多伙伴给我们的提醒、反馈和提问。这对于我和我的同事,去思考残障领域的相关问题、和学习残障领域中已有的经验,是非常好的帮助。

过去五年中,虽然恭明中心曾与残障领域的公益组织共同开展一些工作,但对深入推动残障领域问题的解决,还处于刚刚开始和起步的阶段。所以,我们特别感谢那些给我们回应的朋友,让我们有学习和成长的机会。

在收到的反馈中,有一条关于招生条件的提问,让我深受触动:「请解释一下,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障人士」,这条要求的合理性是什么?以及你们判断行为能力的依据是什么?」

这个提问让我意识到,我们忽视了一些很重要的问题。我们马上召开了讨论学习,并从与残障伙伴的沟通中了解到,在我国的法律中,「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会被认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看似中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法律定义,其实背后具有强烈的价值判断,并没有完全做到对残障人士的平等与尊重。也因此,现实社会生活当中,法律能力的限制对于精神障碍者、视力障碍者、听力障碍者等残障人士,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种状况也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困扰和障碍。

我们认为,残障人士应该跟所有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而社会环境应该为他们提供便利和支持。「合木计划」的初衷之一,正是与残障社群一道探索问题的解决。而改变,或许就从反思我们习以为常的意识和价值表达开始。

非常感谢伙伴们对我们的提问,让我们反思、反省,并从自身开始改变。经过和同事的讨论,我们决定在《合木·社群推动者成长计划招生简章》中删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要求和表述。并删除之前的招生简章,发布重新修改后的招生简章。

修改后的报名简章已发布

可以扫这里快速查看

这次的事情,又一次开启了我们的学习与反思,是我们对于「多元视角」的一次非常好的学习机会,并让我们深深问自己:那些习以为常的定义,一定是合理的吗?那些对不同群体的预判与标签,是否做到了平等与尊重?是什么造成了区隔,真正的障碍又是什么?

我们深深感受到,所有对我们的提问,都是非常有价值的,它们触碰到的、并且可能带来的改变,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合木计划就是希望推动这样的改变不断地发生,从个体的改变到群体,最终是一个大家共同承担、平等尊重、对所有人都友好的社会。

在合木计划启动之端,何不就从「提问」开始呢?这些提问来自恭明中心、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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